2015年3月~4月10日,焦某租用广州市天河区凤凰街某巷一处楼房作为加工厂,在不具备除锈和电镀加工资质的情况下,雇佣多人对铁钉进行除锈和电镀,并将产生的废水直接倾倒于加工厂卫生间,最终排向开放性水域——车陂涌。
广州市天河区环境保护局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了焦某电镀厂的污染行为并组织开展调查。2016年4月1日,焦某等5人因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考虑到后续修复所需的巨额费用,为了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对焦某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本案是广东本地首例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历时10个月之久,终获圆满审结。
案情回放
非法电镀厂直排废水,企业主被判刑
2015年4月10日上午,广州市天河区环境执法人员在天河区凤凰街柯木塱一带巡查时发现,窑屋地西街一栋三层高的楼房异乎寻常,执法人员随即对楼内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走上二楼调查时,现场的场景令人吃惊,整层楼都被改造成电镀加工流水线,电镀加工液随意盛装在白色塑料大桶内,楼梯角落堆放着一桶桶工业原料,稍有不慎就会引发爆炸、火灾。楼内洗手间改造成了电镀液清洗间,电镀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进下水道,沿雨水沟最终流进车陂涌,现场臭气熏天。
环保部门当即提请区公安分局提前介入调查、联合处置。执法人员查明,犯罪嫌疑人焦某伙同多人,于2015年年初在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楼房内擅自进行铁钉的除锈电镀处理,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倾倒于厕所,并排入屋外雨水沟,最终进入天河区车陂涌,流入珠江。天河区环保局监测人员对上述排水口进行采样监测显示,废水pH值为5.78,超出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镍浓度为612mg/L,超出排放限值6119倍。
经执法人员判断,这家工厂已符合“两高”司法解释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情形,现场数名嫌疑人随即被刑拘。
2016年4月1日,焦某等5人均因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缓刑至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不等。
鉴于此次污染事件产生的严重污染后果以及后续修复所需的巨额费用,为了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对“焦某电镀厂”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天河区环保局作为支持起诉人,并委托具有“环保部第一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资质的球王会官网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
被告申辩
电镀废水量估算不准确,赔偿依据不足
记者了解到,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焦某赔偿环境损害416404.8元,支付评估费9万元,律师费2.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面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要求,被告焦某提出了申辩,认为损害评估报告缺乏依据,存在明显错误,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认为,原告提交的《广州市天河区焦某电镀厂涉嫌非法排放电镀废水案件环境损害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对环境损害数额的计算方法为“虚拟治理成本法”。虚拟治理成本法是指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按照现行的治理技术和水平全部治理所需要的支出,即污染物排放量与单位污染物治理成本的乘积。其中,“污染物排放量”是指电镀废水处理量的体积乘以污染物的浓度。
根据《评估报告》中所附的计算公式,废水处理量的体积是用“电镀车间(生产线)总用水量乘以90%”计算出来的。
被告指出,本案中的电镀车间总用水量因客观原因根本无法估算,而电镀厂用水记录凭据也已丢失。因此,《评估报告》错误地把生活用水和电镀车间用水的总用水量当作电镀车间的用水量,并据此计算出环境损害数额,明显缺乏依据,不具备科学性和准确性。
被告提出,《评估报告》作出的环境损害数额185068.8元~416404.8元是治理污染物所需要的虚拟成本乘以一定倍数得出的,是一个有弹性范围的估算数据,而不是原告在诉状中所称的直接经济损失。416404.8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并没有科学依据。
法庭判决
专家出庭作证,赔偿金额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承担此次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球王会官网是环境保护部推荐的第一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经辩护人申请,该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所负责人叶脉在法庭上对被告提出的质疑逐一进行解释和回应。
叶脉博士指出,根据相关证据和现场调查,本案中涉案地点位于居民区,电镀废水完全没有进行过处理就直接排向室外雨水沟,“根据国家现有技术规范,在难以核算具体损失量或短期内难以开展生态修复的情况下,虚拟治理成本法是最适合本案的一种计算方法”。
据叶脉介绍,根据《电镀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对于电镀废水的估算“无类似数据时,可按电镀车间(生产线)总用水量的85%~95%估算废水的处理量”。由于本案中的电镀废水未经任何处理,因此采用“电镀车间(生产线)总用水量的90%”进行估算是相对合理的。
因为本案中涉及的焦某电镀厂属于家庭作坊式、小规模电镀,没有接用公共水管,所以在调查过程中无法获得准确的用水量。参考珠三角同类电镀行业的用水量及相关的技术指南,经综合考虑,采用了房东提供的用水数据作为《评估报告》中的用水量体积。
“根据经验,电镀后的清洗流程会产生大量的工业废水,而本案中的加工厂完全没有治污设施,其实际用水量应远不止房东所提供的8吨~12吨。”叶脉表示,本案中的废水最终被排放到车陂涌,按照虚拟治理成本法和广州市水环境功能区划,应当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Ⅳ类标准值作为水环境功能目标,即以恢复至地表水Ⅳ类标准的水体为治理目标。因此其环境损害数额以虚拟治理成本倍数的3倍~4.5倍进行计算。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评估机构虽在对涉案环境损害进行量化时,确定了损害数额结果呈区间范围,为185068.8元~416404.8元,但综合考虑到由于环境污染往往具有不可逆性,无论对受污染生态环境进行修复还是通过人工干预将污染引发的风险降低至可接受水平,其费用将远超过污染物直接处理的费用。“鉴于此,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修复生态环境,原告主张被告赔偿416404.8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被告赔偿的费用,法院明确指出,应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不得挪作他用。
诉讼模式
取证难、成本高,提起公益诉讼需三方联动
此案是广东省首例由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此案的成功办理,有助于推动广东省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为生态环境保护再添新力量。
广东省环保志愿者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袁征表示,当环境公共利益遭受损害时,很难找到直接的受害人,而社会组织可以充当原告,提起公益诉讼。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明确了社会组织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合法资格,不过由于门槛较高,实践中存在诸多难题,此前广东本地社会组织一直没有提起过环境公益诉讼。
袁征介绍说,《环境保护法》规定提起诉讼的主体必须是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且专门从事环保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的环保社会组织,目前广东省满足以上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很少。同时,环境污染的评估鉴定专业性强、取证难、花费大,导致环保组织要提起公益诉讼难度很大。
为帮助解决这一难题,2015年5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天河区环境保护局、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三方协商签署了《关于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实施意见》,建立了起诉和支持起诉的协调联动诉讼模式。
焦某污染案是该诉讼模式建立后的首起环境公益诉讼案。检察机关、政府部门以支持起诉人的身份参与和支持社会组织的公益诉讼活动,为诉讼提供了法律、技术咨询并协助调查举证。同时天河区检察院还承担了案件评估鉴定的部分费用,减轻了社会组织的负担。
袁征表示,这一模式可以在全省各地复制和推广,使更多地市的环保部门、检察机关建立合作,相信今后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会越来越多。